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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健檢

 

新進人員體格檢查 :一般體格檢查項目(針對新進勞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八)

 

 

  1. 作業經歷、既往病史、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身高、體重、腰圍、視力、辨色力、聽力、血壓及身體各系統或部位之理學檢查。
  3. 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4.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5. 血色素及白血球數檢查。
  6. 血糖、血清丙胺酸轉胺脢(ALT或稱SGPT)、肌酸酐(creatinine)、膽固醇及三酸甘油酯、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104.1.1開始施行)之檢查。
  7.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

一、相關規定如下:

  1. 對象:新進教職員工
  2.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0條規定。
  3. 義務與罰則: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勞工對於第一項之檢查,有接受之義務。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4. 有下列情形得免一般體格檢查,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免實施前項一般體格檢查
    (1)   非繼續性之臨時性或短期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
    (2)   其他法規已有體格或健康檢查之規定。
    (3)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第一項檢查距勞工前次檢查未逾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附表十規定之定期檢查期限,經勞工提出證明者,得免實施。

二、報到須知

  1. 新進人員報到前,需自行至勞動部會商衛生福利部認可之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進行一般體格檢查(請至https://hrpts.osha.gov.tw/asshp/hrpm1055.aspx查詢),並持完成之體檢報告正本,繳交至健康中心(各醫院體檢作業皆須7-14個工作日,敬請提早作業時間, 以免影響當日報到完成之權益)。
  2. 報告之檢查期限,符合該規則第11條規定,即未滿40歲,每5年1次、年滿40歲未滿65歲,每3年1次、年滿65歲,每年1次。
  3. 如欲留存體檢報告正本備用,繳交影本時,勞工與雇主(工作單位)須共同核對後於影本上核章,註明【與正本相符】。
  4. 本校教職員工體格檢查紀錄表(如附件)
  5. 填寫健康資料時,身體有任何特殊疾病或異常者,務請據實填寫。
  6. 如有新進人員體格檢查相關問題,請來電至

 

檢查項目及年限

一般健康檢查項目(針對在職勞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八)

  1. 作業經歷、既往病史、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身高、體重、腰圍、視力、辨色力、聽力、血壓及身體各系統或部位之理學檢查。
  3. 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4.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5. 血色素及白血球數檢查。
  6. 血糖、血清丙胺酸轉胺脢(ALT或稱SGPT)、肌酸酐(creatinine)、膽固醇及三酸甘油酯、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104.1.1開始施行)之檢查。
  7.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

 

一般健康檢查檢查年限(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5條規定)

  1. 年滿65歲者,每年檢查1次。
  2. 年滿40歲未滿65歲者,每3年檢查1次。
  3. 未滿40歲者,每5年檢查1次。

健康管理

雇主使勞工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時,應建立健康管理資料,並依下列規定分級實施健康管理:

第一級管理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全部項目正常,或部分項目異常,而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無異常者。

第二級管理

  1.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而與工作無關者應由醫師註明其不適宜從事之作業與其他應處理及注意事項。
  2. 雇主應提供勞工個人健康指導。

第三級管理

  1.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而無法確定此異常與工作之相關性,應進一步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評估者,應由醫師註明其不適宜從事之作業與其他應處理及注意事項,並註明臨床診斷。
  2. 應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實施健康追蹤檢查,必要時應實施疑似工作相關疾病之現場評估,且應依評估結果重新分級,並將分級結果及採行措施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通報。

第四級管理

  1.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且與工作有關者,應由醫師註明其不適宜從事之作業與其他應處理及注意事項,並註明臨床診斷。
  2. 經醫師評估現場仍有工作危害因子之暴露者,應採取危害控制及相關管理措施

雇主實施健康檢查後應採取措施

  1. 雇主於勞工經一般體格檢查、特殊體格檢查、一般健康檢查、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後,應採取下列措施:
    1. 參採醫師建議,告知勞工,並適當配置勞工於工作場所作業。
    2. 對檢查結果異常之勞工,應由醫護人員提供其健康指導;其經醫師健康評估結果,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應參採醫師之建議,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
    3. 將檢查結果發給受檢勞工。
    4. 將受檢勞工之健康檢查紀錄彙整成健康檢查手冊。
  2. 雇主實施勞工特殊健康檢查,應於實施檢查之次月10日前,完成上月份之檢查資料登錄;雇主採行由認可醫療機構巡迴至事業單位廠場辦理特殊健康檢查者,應另於實施檢查前10日,登錄辦理之期程資料。登錄方式請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報備資訊網」,依線上登錄之表件格式填報資料。
  3. 對於雇主實施勞工特殊健康檢查,檢查結果屬於第三級管理以上者,應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實施健康追蹤檢查,必要時應實施疑似工作相關疾病之現場評估,且應依評估結果重新分級,並將分級結果及採行措施至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報備資訊網」,依線上通報之表件格式填報通報資料。

保存年限

相關檢查結果資料保存請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處理,應保障勞工隱私權。

一般體格檢查、一般健康檢查紀錄至少保存七年以上。

特殊體格檢查、特殊健康檢查紀錄保存十年至三十年,詳細保存年限請參照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7及18條規定。

相關注意事項

  1.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規定,針對在職人員實施的定期健康檢查費用由雇主負擔,不得向勞工收取費用。
  2.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規定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考量體格檢查係勞工從事該工作前之健康狀況評估,於勞雇關係尚未確立,尚無法以法規強制規範由雇主負擔,故檢查費用法未明定由何者負擔,實務上得由勞資雙方協商。
  3. 應至勞工及衛生主管機關共同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

法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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