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

依據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 項第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職業安全衛 生設施規則第324之3,並參酌勞動部公告之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 引,訂定「真理大學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管理計畫」(以 下簡稱本計畫)。
目的
真理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避免本校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時遭受雇主、主管、同事、服務對象或其他第三方之不法侵害行為,造成身體或精神之傷害,以妥善預防及處置職場暴力事件,確保勞工之身心健康。
適用範圍
本校勞工經評估可能或已經受到下列職場不法侵害,即應啟動本計畫。
(一) 肢體暴力:如毆打、抓傷、拳打、腳踢等。
(二) 心理暴力:如威脅、欺凌、騷擾、歧視等。
(三) 語言暴力:如霸凌、恐嚇、干擾、辱罵等。
(四) 性騷擾:如不當的性暗示言語與行為等。
(五)跟蹤騷擾:如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使之心 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等。
(六)就業歧視:指雇主以勞工「與執行該項特定工作無關之性質」決定其勞動條件,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的要求有不公平或不合理之情事,例如年齡歧視、性別歧視、性傾向歧視、容貌歧視、婚姻歧視或身心障礙歧視等(請參閱就業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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