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通識計畫
真理大學危害通識計畫
民國111年2月21日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通過
民國111年3月7日110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壹、目的:
為期本校各工作場所人員對使用的化學品(危險物及有害物)有正確的認知與使用管理,,迅速掌握危害物質之特性,預防不必要之災害發生,保障校內工作者(如:教職、員工、與從事勞動作業之工作者)及利害相關者(訪客、承攬商僱用之勞工與自營作業者等)之安全與衛生,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第10條及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17條規定與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有關毒性化學物質登記申報相關規定,特訂定危害通識計畫,作為本校於危害物作業之管理、標示與教育之準則。
本計畫內涵重點包括:製備化學物質清單、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安全資料表、危害物質容器標示、化學物質管理、實驗室化學品清運處理以及教育訓練等。
貳、權責:
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一)訂定危害通識計畫,推動並督導其運作執行。
(二)辦理危害通識教育訓練規劃等相關事宜
二、各單位(系/所/科/中心)適用場所負責人:
(一)置備危害性化學品清單與安全資料表(SDS)之維護與更新;
(二)危害物質容器標示、化學物質管理;
(三)使所屬相關工作者及利害相關者(含:新生及新進工作者)接受危害通識教育訓練。
參、危害性化學品清單
一、危害性化學品指下列危險物或有害物:
(一)危險物:符合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具有物理性危害者。
(二)有害物:符合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具有健康危害者。
二、確實製作填寫危害性化學品清單(如附表1所示)與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如附表2所示),了解各場所存放危害性化學品之種類及數量等詳細資料,於緊急應變及救災時可供運用與掌握相關資訊。
三、各適用場所負責人、承辦職業安全衛生之校內工作者,透過採購或危害物清查,整理、製作危害性化學品清單,完成後分送原運作場所、各單位適用場所負責人、及
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保管備查;若該危害性化學品為毒性化學物質,則需另循相關規定紀錄與保存。
四、有關內容應包含:
(一)基本辨識資料。
(二)製造商或供應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三)使用資料:地點及數量。
(四)貯存資料:地點及數量。
(五)製單日期。
肆、安全資料表
一、安全資料表應記錄之主要內容:
(一)化學品與廠商資料:化學品名稱、其他名稱、建議用途及限制使用、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名稱、地址及電話、緊急聯絡電話/傳真電話。
(二)危害辨識資料:標示內容、其他危害、化學品危害分類。
(三)成分辨識資料:
純物質:中英文名稱、同義名稱、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 CAS No.)、危害成分(成分百分比)。
混合物:化學性質、危害成分之中英文名稱、濃度或濃度範圍(成分百分比)
(四)急救措施:不同暴露途徑之急救方法、最重要症狀及危害效應、對急救人員之防護、對醫師之提示。
(五)滅火措施:適用滅火劑、滅火時可能遭遇之特殊危害、特殊滅火程序、消防人員之特殊防護設備。
(六)洩漏處理方法:個人應注意事項、環境注意事項、清理方法。
(七)安全處置與儲存方法:處置、儲存。
(八)暴露預防措施:工程控制、控制參數、個人防護設備、衛生措施。
(九)物理及化學性質:外觀(物質狀態、顏色)、氣味、嗅覺閾值、pH值、熔點、沸點/沸點範圍、易燃性(固體、氣體)、分解溫度、閃火點、自燃溫度、爆炸界限、蒸氣壓、蒸氣 密度、密度、溶解度、辛醇/水分配係數(log Kow)、揮發速率。
(十)安定性及反應性:安定性、特殊狀況下可能之危害反應、應避免之狀況、應避免之物質、危害分解物。
(十一)毒性資料:暴露途徑、症狀、急毒性、慢毒性或長期毒性。
(十二)生態資料:生態毒性、持久性及降解性、生物蓄積性、土壤中之流動性、其他不良效應。
(十三)廢棄處置方法:廢棄處置方法。
(十四)運送資料:聯合國編號、聯合國運輸名稱、運輸危害分類、包裝類別、海洋污染物(是/否)、特殊運送方法及注意事項。
(十五)法規資料:適用法規。
(十六)其他資料:參考文獻、製表單位、製表人、製表日期。
二、安全資料表取得方式:可要求製造商或供應商提供,或自公開資訊(http://ghs.osha.gov.tw/CHT/intro/search.aspx)取得。
三、有關需辦理毒性化學物質登記申報之管制性毒性化學物品,可要求製造商或供應商提供登記文件與安全資料表,或自公開資訊(http://flora2.epa.gov.tw/toxicweb)取得。
四、危害物質分類及辨識:
(一)依「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之規定,將危害物質分類存放,具不相容性之化學品容器應分開處置及存放使用及高壓氣體鋼瓶應直立固定且將充氣鋼瓶與殘氣鋼瓶分開處置及存放使用。
(二)依「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之規定,危害物質如係混合物,應作整體測試;如:未作整體測試,則其健康危害性視同具有各該成分之健康危害性,對於燃燒、爆炸及反應性等物理危害性應使用有科學根據之資料,評估其物理危害性。
五、安全資料表之放置:
凡在清單之列的物質均應製作安全資料表。安全資料表應放置於各實驗(習)場所等適用場所明顯易見處所。
六、安全資料表之管理
(一)若供應商已提供該物質之安全資料表,則確認其正確性、合法性,以及將其中文化。(必要時輔以外文)
(二)若未供應,則要求其供應,要求之信函及供應商表示無法供應之文件應存檔。
(三)供應商無法提供安全資料表時,適用場所管理人應依「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規定之格式,可由勞動部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網路下載自行製作安全資料表由職業安全衛署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等網站下載。
(四)為建立安全資料表定期檢核機制,以確保危害性化學品安全衛生資訊正確性,至少每三年檢討更新一次。
伍、危害物質標示
明確標示是提昇工作者對危害物質認知的第一步;為清楚辨識危害物質,應依危害物特性適當歸類後,採用「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GHS)」規定的顏色、符號,以張貼清晰易懂的 圖示。依據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5條,容器上應標示其分類及危害圖式(如附表3所示),各項分類及危害圖示可參考附表4。
一、標示內容:
(一)中英文名稱。
(二)危害成分。
(三)警示語。
(四)危害警告訊息。
(五)危害防範措施。
(六)製造商或供應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並加註※更詳細的資料,請參考安全資料表※
二、標示取得方式:
廠商提供、購買或自行印製。
自勞動部或環保署化學品全球調和制度網站下載。
三、標示更新與管理:
(一)隨危害物清單或安全資料表之資料修正時,標示應予調整。
(二)容器標示應定期檢視,髒污破損、不堪辨認、脫落或遺失時,應即重新黏貼。
(三)容器之容積在一百毫升以下者,得僅標示名稱、危害圖式及警示語。
(四)容器內之危害性化學品為混合物者,其應標示之危害成分指混合物之危害性中符合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所有危害物質成分。
四、危害物質容器屬下列情形,得免標示:
(一)外部容器已標示,僅供內襯且不再取出之內部容器。
(二)內部容器已標示,由外部可見到標示之外部容器。
(三)危害物質取自有標示之容器,且僅供立即使用者。
陸、危害通識教育訓練
一、本校將依職安法第32條規定及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1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辦理危害通識教育訓練,使用或暴露於危害性化學品之校內工作者、與利害相關者,均應參 訓。
(一)課程內容:
1、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3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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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通識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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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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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通識管理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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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圖式及安全資料表各項內容之含意介紹。
2、專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3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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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性化學品之通識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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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性化學品之標示內容及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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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性化學品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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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性化學品對人體健康之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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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性化學品之使用、存放、處理及棄置等安全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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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應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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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資料表之存放、取得方式。
(二)對象:工作性質需進出實驗場所,受本校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之教職員工、專兼任研究助理、助教及領取工讀津貼之研究生。
二、教育訓練計畫書:內容包括教育訓練目的、對象、日期、課程內容及時數等。
柒、承攬商注意事項
承攬商(含承攬商僱用之勞工與自營作業者)入校工作前必須詳閱且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等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之規定及本校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等規 定。
如承攬工作場所中具危害性化學品時,該工作場所負責人須指定該單位職業安全衛生業務承辦人員,於工作前以協調會議紀錄或其他書面通知告知承攬單位相關危害預防事項;承攬單位雇主或其工作場所負責人亦須告知其自僱與再承攬人在工作場所中從事勞動作業員工與其引進之自營作業者,並提醒其安全衛生防護建議,必要時,可請本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協助。合約上亦須加列已事前書面告知該工作場所相關危害,安全問題由承攬商自行負責等內容之條款,如有疑問亦可洽本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提供協助。
捌、非例行工作應注意事項
各適用場所進行非例行工作前,如果該工作涉及處理或使用任何危害性化學品者,應知會該單位職業安全衛生業務承辦人員,並明確告知負責該工作之校內工作者及利害相關者瞭 解相關的危害性,並準備妥善的防護設備、洩漏處理設備之後,才可進行工作。
玖、「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規範與罰則
一、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0條、及「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之規定,未辦理危害通識有關標示及安全資料表更新等事項,得函請勞動檢查機構,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如 期改善者,依「職安法」第43、44條,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二、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及「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17條之規定,未辦理危害通識教育訓練,得函請勞動檢查機構,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如期改善者,依「職 安法」第45條,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三、適用場所內之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如經相關勞檢機構檢查人員查獲未依規定者,得依「職安法」第46條規定,處新台幣3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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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遵守本校訂定之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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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不接受必要之健康檢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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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不接受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者。
拾、其他規定事項
本計畫經環境保護暨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審議送請行政會議通過後,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